关于住房公积金通知
各位教职工: 1.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上限为1700元(原上限为1438元),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超出上限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下限为100元。我校从2009年7月起执行,工资表中月公积金扣缴额在(1700/2)=85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 2009年1月薪级工资正常晋级符合条件的职工4月份调整薪级工资,并补发1-3月调增额。
2009/9/14
2009/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