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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告

南昌航空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15 13:24:3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1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费收入是学校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

南昌航空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所有学生应当自觉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部分自愿办理的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各年级、专业及宿舍不同收费标准每学年收取一次,收费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前两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简称“计财处”)是学校缴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为了提高收费工作效率,简化缴费手续,减少学生携带现金的风险,计财处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原则上是由学生存入银行卡中,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对学生有宣传告知缴费政策的义务并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足额上缴。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宿管中心、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八条 学生如因学籍变动、宿舍调整等原因发生学杂费收费情况变化时,各学院应及时将名单报教务处(宿舍调整者需经宿管科领导签字,研究生学院直接将名单报送计财处),教务处在一周内书面通知计财处,计财处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收费系统信息,保证学生缴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 计财处定期公布各学院欠费率, 9月份每周公布一次,其它月份每月公布一次。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计财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1.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2.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3.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转入年级、专业标准缴费。
第四章 注册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是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在校生的学籍注册实行按学年缴费注册制。学校在每年9月份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未注册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由教务处进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并缴清费用者进行电子注册,取得相应学籍。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强化学生注册管理,增强学生的注册意识,学生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家长办理有关退学手续。若学院违反规定给未缴费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未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不能参与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暂缓办理照片采集等毕业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进行学年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学习活动,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不得享有研究生保送资格。
第十七条 未按时缴费注册的研究生,停发生活补贴
第五章 缓缴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缴清下学年学费的,学生本人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到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在开学初将生源地贷款审批表交大学生资助中心,在缴清除去贷款外余额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缓缴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批并办理缓缴手续,可暂缓注册。缓缴学费期限不超过当年的9月30日。
第六章 退费
第二十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1.经学校批准退学、转学的学生,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
2.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对于研究生外派导师,确实需要办理退住宿费的,需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办理,并于每年8月底将经宿管中心确认的下学年退宿名单报送计财处,逾期不予办理。对于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交换生,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
3.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
2012年2月15日